二、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含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即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及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及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法就是在确定人及人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则,当然这里的人是广义的人,包含了自然人,法律上拟制的人和国家,它们都是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人,是法律上的人,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及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规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法这种社会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至于人的思想活动和思想意识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只有当思想表现为外部行为的时候,才可以用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
法作为行为规范,往往是通过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等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法适用于一般的人,具有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特点。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适用惯例”的规定。
(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
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及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和宗教相区别。道德和宗教一般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者人对神的义务为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则强调人及
人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单向度一方对另一方绝对的义务,往往是互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使法律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会计从业资格证报考时间
云南农村信用社考试真题(四)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约束力,即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设施的社会规范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
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必须注意的是,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都需要靠国家的强制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在很多情况下法是被社会主体自觉实施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1.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也是唯一力量。(判断题)
【答案及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法的强制性特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但是,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国家强制力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故本题说法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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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题)
A. 法虽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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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于惯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因此不是法
C.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法的范畴
D. 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及考点提示】AD。本题考查法的特征。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这是法最核心的特征,因此选项D正确。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证,但是,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
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各种说法中错误的有( )。(多选题)
A.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一种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B.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形成机关的不同是法及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C. 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
D.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即法律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
【答案及考点提示】BD。见本考点详解。
考点2:我国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也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一般来讲法律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如一般原则和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指有约束力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律师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及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职权、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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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河南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