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规范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益活动的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可以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的界限。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和提供服务,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编制计划内进行。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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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招聘组织;
(二)制定招聘计划;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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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纳入招聘计划,可采取考核办法直接引进。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以及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计划。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要求专业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部门对计划如有异议和意见,应在收到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至少要在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
(五)报名时间及必须交验的证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后,用人单位要按计划组织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和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  确定的拟聘人员要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在指定网站公布招聘结果。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询问,单位有责任认真答复。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为受聘人员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持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及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省人事厅会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对较大规模的招聘工作要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各地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考试,也可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试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提供服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站(页),集中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结果;建立和完善考试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双方协议基础上为其提供考试方面的服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四种家庭不宜考公务员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受理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处理。对于招聘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行为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一经查实有权宣布招聘无效,并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
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它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