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廉知识部分测试题
一、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颁布实施,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 行)哈尔滨58号公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 根据《党章》,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的。(开始施行的时间:2010118日;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宪法》、《党章》制定的。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
六级通过率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
13、《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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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方式:
对领导班子: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考研手持身份证照片怎么拍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5、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6、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如实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8、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 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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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干部选拔任用报告事项,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共规定了(12  )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5、领导干部发生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6、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
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022中国卫生人才网招聘,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8、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2、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3、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  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1、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
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3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5、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7、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