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 大连公务员2023年招聘岗位党政问责 组织处理
一、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    告;    一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
(二)严重警告;    2022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时间一年半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
(四)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 二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
(五)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一)警告,  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0          0
(二)记过,  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三)记大过,一年半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四)降级,  两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五)撤职,  两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降级
(六)开除。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责令公开道歉
2、停职检查
3、引咎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免职: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四、组织处理方式:
离岗位:1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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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责令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免职:    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000 0                      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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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半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青岛考试信息网(一)警告,  6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0          0
(二)记过,  12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三)记大过,18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四)降级,  24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0
(五)撤职,  24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降级
(六)开除。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责令公开道歉
2、停职检查
3、引咎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免职: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四、组织处理方式:
离岗位:1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责令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免职:  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两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                                                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组织处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领导班子: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之实施与监督
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九、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