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 号】吉教法〔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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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教法〔2020〕8号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
  现将《吉林省教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21日
 
吉林省教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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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 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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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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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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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6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7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理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理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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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