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药品零售行业“一业一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 号】温市监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药品零售行业“一业一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药品零售行业 “一业一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高考成绩查询时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温州市药品零售行业 “一业一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总结我市食品药品“多证合一”改革经验,深入探索药品零售行业“一业一证”审批模式,加大环节精简和流程优化再造力度,更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给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业一证”,是指在药品零售(含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过程中,不调整行政审批权限、不降低许可审查标准、不改变证件编号规则、不影响事后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将申请人申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多个证件合并发放《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另行颁发原单一许可证件,推行药品零售行业“一业一证”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仅限食品销售经营)“多证合一”“一业一证”许可的申领、变更、补发、延续和注销。
  2021国考副省级申论答案第四条 “一业一证”实施工作应当遵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人申办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既可按原有规定申请单一许可证,也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一业一证”许可证。
  “一业一证”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资质与各单一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资质在法律效力上等同。
  第五条 “一业一证”实行“一次申报、一处受理、一并审查、一窗发证”审批运行机制,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审批成本。
锦州人事  第六条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一业一证”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按照事权划分有关文件,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行业“一业一证”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领
  公务员报考多少钱一次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一业一证”许可证的,一次性递交所申请的经营许可项目的全部申请材料。不同经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性质或内容相近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数据需录入电子审批系统的,申请人应事先分别予以录入。
  县局应在其办公场所及其门户网站公布申请材料目录。
  第八条 县局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县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分别出具加盖市局专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县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许可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综合评定
结论。多个项目均需要现场验收(核查)的,应一次性安排现场验收(核查)。现场验收(核查)时可一并完成告知承诺制事项、登记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检查。
2022护士资格证报名时间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经整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予以许可。
  企业申请的多个经营许可项目若有部分项目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县局可针对符合与不符合的申请项目,分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与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市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县局自受理“一业一证”许可申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办理单一经营许可项目规定的最短法定时限(申请人补证资料、现场检查、申请人整改等时限不
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 县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根据准予许可的内容在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样式由市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均具有法律效力。
  正本需登载的事项有:许可证件证号(编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举报等。
  副本需登载的事项有:许可证件证号(编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
  18届二中全会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按照批准的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编号分别按照单一许可证的编号规则编制,一般情况下由电子审批系统自动产生。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