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考试成绩查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06
【字 号】温政发〔2004〕45号
【施行日期】2004.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查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
 
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招投标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云平台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温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温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对本市各县(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受理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温州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本级(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申请,并负责对交易材料的审核、报审、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的发布、公示和成交公告;
  (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委托,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编报、发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供求信息和行情信息;
二建在哪报名网站  (六)为国有土地出让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
  银行柜员真实收入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 日,按规定在国家、省有关
部门指定的媒体和温州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并在市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