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9.06.21
【字 号】温市科发〔2019〕28号
【施行日期】2019.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全国中高风险地区一览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市科发〔2019〕2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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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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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
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温州”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我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市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科技计划、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河南省艺考成绩查询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研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海南省人力资源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创新活动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
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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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及参与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科研诚信评价及奖惩
  第十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
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划拨财政资金、授于称号荣誉前需进行信用核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工作。把科研信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科技奖励、授予称号荣誉、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提出参考意见。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