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境保护系统
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行为准则及廉政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环保系统环保技术评审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各类环保技术评审工作依法、廉洁、公正、公平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保技术评审是指须由专家参加的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审查、审核、论证、咨询考研成绩过了一年还能查到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验收、环境规划、生态环境治理、清洁生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专业资质认定、核发等工作。
第四条 环保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廉政为民、依法高效、程序简化原则。
第五条 负责组织和参与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单位)、咨询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环境保护部门公职人员、咨询专家、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六条 环保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二)必须合法、公开、公正、公平;
(三)对项目单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专家技术评审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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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给非专家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补助费。
第七条 负责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须在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从各级环保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别邀请的专家除外);
(二)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整个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对评审工作的合法、廉洁、公正、公平负责;
(三)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准为评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负责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给参加评审的专家付咨询费。
第八条 参加环保技术评审的专家、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环保技术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相关专业技术规程,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评审的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不得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二)专家、技术人员对环保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三)参加环保技术评审的专家在领取专家咨询费时,应由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九条 2021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入口环境保护部门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和参加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准以专家身份参加环保系统的环保技术评审工作。
(二)不得有故意刁难或袒护的语言和行为;
(三)禁止向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或个人提出或暗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得让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报销应有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不得在编制咨询报告文书中隐瞒真实情况、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二)要按照本单位咨询服务业务核准范围承接咨询服务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保咨询服务业务,不得转借、租用相关环保业务资质证书;
芜湖事业单位招聘2021(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准组织专家开展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环保技术评审工作。
(五)在参加环保技术评审中不得进行干扰、影响、妨碍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环保技术评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
(二)不得向组织环保技术评审的单位、个人、专家及其他参加评审的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及其它不当利益。
第三章 廉政规定
第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环保技术评审(包括各单位组织的专家内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遵守组织纪律,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并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事业单位指定咨询服务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补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
(四)不得参与用公款消费的一切娱乐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五)不得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
(六)禁止索取或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
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监督检查职责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形式。
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保技术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以向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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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环保咨询服务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环保专家违反本规定的,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业务或注销登记;对环保专家,可以取消其承担或参加技术评审和咨询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被评审的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环评限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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