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八批,第12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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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政务服务网
【公布日期】2022.03.07
【分 类】其他
正文
 
英语四级自学app软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四批参考性案例
 
(总第十八批,第127-132号)
 
参考性案例第127号
 
王某、芮某组织考试作弊
  关键词 刑事/组织考试作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单招考试
  裁判要点
四级怎么查准考证号  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艺术类招生的核心途径。行为人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处,并属情节严重。
  相关法条
四级考试时间2021年下半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实现其子王小某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体育单招考试)”取得较好成绩的目的,与被告人芮某等人约定在体育单招考试(乒乓球项目)中,如与其子王小某对赛,则故意让球给王小某,芮某因此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万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芮某又商定,考试当日由芮某在考场内寻与王小某对赛的考生,并具体安排让球及商谈报酬等事宜,事后由芮某向王某报账。次日,被告人芮某在与王小某考试对赛中故意让王小某赢球,又当场到与王小某对赛的考生胡某、魏某、丁某(此三人另处),收买上述人员故意让王小某赢球。被告人芮某事后又从王某处获取报酬18万元,其中分给胡某、魏某、丁某共计7万元,芮某从中获利1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芮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认为本案所涉体育单招考试不应认定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告人王某、芮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芮某及辩护人均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未予指控情节严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芮某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作弊,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芮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体育单招考试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依照上述《解释》,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属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理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不仅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统一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国家教育考试,还包括涉案考试在内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的单招考试。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考试内容和实质看,单招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解释》将“高考”组织作弊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是因为“高考”的关注度、影响力和涉及面等均超过一般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体育单招考试”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指的是依法设立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中规定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招生对象为授予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称号的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特定专业招生的最主要途径,换言之,普通高等学校的特定专业主要就是通过该考试招生,单招考试成绩直接决定参加考试的学生能否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最终学生通过该考试进入高校就读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均与通过统一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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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招考试的形式和内容虽与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有所区别,但从关注度看,特定专业的考生及家庭对该考试的关注与参与统一高考的考生对统一高考的关注并无差别;从影响力看,单招考试决定考生能否进入高校就读取得相应文凭,对考生的影响亦与统一高考一致;从涉及面看,单招考试系特定专业核心招生方式,招生广度甚至超过一定地区的统一高考。综上分析,涉案考试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对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影响,均与统一高考没有明显差异,认定“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既符合一般语义认知,亦符合其实质属性。
  第二,从法律规定看,相关行政法规已将单招考试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单招考试符合上述规定,通过该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中亦明确“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行政法规中,均对单招考试等特
殊类型的考试进行了规定。长期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将单招考试等普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作为高考的一个类型进行管理,教育部下发的多个通知中,均明确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此,从法律规定和管理构架看,单招考试也是“高考”的组成部分。
  第三,从法理角度看,《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一般表述为“……的,依照本法第……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起草过程中,就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曾存在不同理解,为此制定机关专门听取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最终将此类型考试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种认定并非是突破法律规定的拟制,而是对考试性质的明确,即单招考试即《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所指的考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解释》的定性并非扩大入罪范围的法律拟制,而是明确属性的注意规定。同时,应当注意到《解释》中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的属性表述亦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认为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属情节严重系该行为被拟制入罪
后又作为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的观点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