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慧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 
【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六级英语分值分布【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慧军;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 
【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慧军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 
【当事人-个人】张慧军 
【当事人-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 
【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定旺 
【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  湖北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被告】张慧军 
陕西公务员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尚广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名称变更为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尚广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撰办公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龙安区人社局提交的安阳市龙安区委组织部《关于举办龙安区
领导干部经济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看,尚广系受单位选派于2019年4月10日赴浙江大学参加安阳市龙安区委组织部举办的培训班,属于出差性质包括来回途中的时间,其出差期间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尚广在2019年4月16日培训结束后返回安阳的途中亦尚处于出差的期间,马丽娟等人证言、安阳市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尚广在培训结束当日返程途中转乘郑州东至安阳东的G530次高铁时即已出现脸发白、满头大汗的发病症状,从其发病至回家后的猝死具有持续性、连续性,××,龙安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综上,龙安区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3: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尚广与张慧军系夫妻关系,原任原安阳市龙安区地
方史志编纂办公室主任。2019年4月10日,根据组织安排到浙江大学参加7天研修班学习,于2019年4月16日乘坐杭州东至郑州东(G1870次)、郑州东至安阳东(G530次)高铁返回安阳,4月16日20时25分到达安阳高铁站,出站后乘坐36路公交车在眼科医院站下车后回家。张慧军在家属院门口见到尚广时,尚广说其身体比较难受,期间,张慧军让尚广服用了复方丹参滴丸、速效救心丸等药物。尚广到家后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其家人拨打了120,120救护人员赶到后,在尚广家中对其进行抢救。2019年4月16日23:00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经补正材料后,龙安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4日,龙安区人社局作出豫安龙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2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慧军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
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和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内,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可以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尚广根据组织安排到浙江大学参加7天研修班学习,该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其在学习结束后的返家途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时间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龙安区人社局作出的豫安龙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2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龙安区人社局作出的豫安龙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2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责令龙安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龙安区人社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龙安区人社局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地点在其家中,并不是在回家途中。原审判决对法律进行扩大化解释,将尚广学习结束后的返家途中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的合理时间内存在明显错误。尚广的死亡不在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在其家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慧军的诉讼请求。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慧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5行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龙安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承轩,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学前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委托代理人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军。
中国卫生人才网证书查询     委托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研究室,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南段龙安区政府院内。
     负责人齐爱国,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安区人社局)因被上诉人张慧军诉其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尚广与张慧军系夫妻关系,原任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主任。2019年4月10日,根据组织安排到浙江大学参加7天研修班学习,
安徽高职扩招全日制大专报名于2019年4月16日乘坐杭州东至郑州东(G1870次)、郑州东至安阳东(G530次)高铁返回安阳,4月16日20时25分到达安阳高铁站,出站后乘坐36路公交车在眼科医院站下车后回家。张慧军在家属院门口见到尚广时,尚广说其身体比较难受,期间,张慧军让尚广服用了复方丹参滴丸、速效救心丸等药物。尚广到家后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其家人拨打了120,120救护人员赶到后,在尚广家中对其进行抢救。2019年4月16日23:00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经补正材料后,龙安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安阳市龙安区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4日,龙安区人社局作出豫安龙人社工伤不认字[2019]02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慧军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