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冠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医师资格证电子版查询【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2023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23上半年教资认定公告时间【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1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乃君高玲李扬丽 
【审理法官】叶乃君高玲李扬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冠军;宜阳县三乡镇东王小学 
【当事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冠军宜阳县三乡镇东王小学 
【当事人-个人】常冠军 
【当事人-公司】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阳县三乡镇东王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许利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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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阳县三乡镇东王小学 
【被告】常冠军 
【本院观点】本案中宜阳县三乡镇中心校和宜阳县公安局三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常专强、常明钦等证人证言都能够证明2000年3月26日晚常知员在失踪前走进就职学校护校值班。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国考笔试多少分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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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宜阳县三乡镇中心校和宜阳县公安局三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常专强、常明钦等证人证言都能够证明2000年3月26日晚常知员在失踪前走进就职学校护校值班。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常知员失踪后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视同常知员在当晚护校值班正常死亡。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现在并无证据证明常知员当晚护校值班时死亡系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故上诉人对其不予认定为工伤,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09: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常知员,曾用名常治远,系原告常冠军父亲,1998年8月经洛阳市人事局同意录用为公办教师,时为宜阳县三乡乡古村小学(已撤并到宜阳县三乡镇东王小学)正式在编教师。2000年3月26日,常知员去就职学校值班后失踪。2017年1月24日,宜阳县公安局三乡派出所出具公民身份号码重错更正证明一份,载明,常知员,曾用名常治远,现更正身份证号为。2017年3月8日,常知员之妻陈素吓向宜阳县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常知员死亡,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豫0327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常知员死亡。2018年4月1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证明(2017)豫0327民特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10日,常知员之子常冠军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常冠军送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常冠军送达。后常冠军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洛政复决字〔2019〕第1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9年3月22日,市人社局决定受理常冠军提交的关于常知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9年3月25日向常冠军、三乡镇东王小学直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年5月12日,市人社局作出洛人社(宜)非工伤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经我局调查取证,常治远在到校值班护校失踪被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向常冠军、三乡镇东王小学直接送达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市人社局具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常冠军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常冠军送达了该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市人社局辩称常知员失踪及宣告死亡与其工作无因果关系,从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但其据以作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常冠军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的洛人社(宜)非工伤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一、撤销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宜)非工伤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洛阳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依据清楚。1、常治远2000年3月26日晚护校值班没有证据证明。2、常专强证明2000年3月26日晚饭后走进学校,常明钦证明当晚的护校教师是常治远,常跃文证明当晚八九点钟到学校常治远,常治远没在学校。3、宜阳县教体委证明为
常治远发放工资至2002年8月,并从2005年4月为其妻子发放遗属补助至今。4、宜阳县人民法院宣布常治远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并不是在客观事实上确已发生,对常治远的死因法院不能进行确认。二、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常治远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常治远的死亡与其工作有无因果关系。常治远系因失踪超过法定期限而依法宣告死亡,这种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并不是在客观事实上确已发生。宣告死亡判决的作用是解决因常治远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常治远的死因,宣告死亡判决不能进行确认。而在本案中事实上无法提供常治远死因方面的证据。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上诉人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常治远被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作出的洛人社(宜)非工伤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