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荣、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黑12行终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敬伟唐宝山张辉 
【审理法官】汤敬伟唐宝山张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淑荣;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州人事考试网
【当事人】考研总分国家线李淑荣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李淑荣 
【当事人-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黑龙江往届高考成绩查询入口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少峰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代理律所】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淑荣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中公教育口碑怎么样【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
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黑办发(2002)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应按退休办理: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勤人员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工勤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后任职到退休年龄并在本岗位受聘满10年的,退休时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同等相关待遇。聘任岗位和受聘时间以履行备案手续为依据。”本案中,上诉人李淑荣于1988年8月15日被绥化市利民镇中心校聘为小学三级教师职称,绥化市东津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2001年4月、2005年6月、2006年9月聘任原告为小学三级、二级、一级教师职称。教师职称对应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绥化市东津乡教育委员会于2001年4月1日为上诉人李淑荣的专业技术职务备案,备案表内反映聘任岗位及职务为小学三级教师,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内含学历、培训证明材料、奖惩文件材料、聘任(任命)证明材料等七大类材料。故上诉人李淑荣履行备案手续的时间为2001年4月。截止2012年退休时,李淑荣在专业技术岗位
连续聘用期限已超过10年。应与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享受同等待遇。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李淑荣作出的按50周岁退休的行政审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淑荣的退还扣发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闽南理工学院
【裁判结果】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1202行初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上诉人李淑荣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职)审批手续。    三、责令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上诉人李淑荣重新作出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00元,由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19: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李淑荣,1962年7月出生(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2年5月),1983年7月作为退休职工子女,经原绥化市劳动局审批,被原绥化市利民
人民公社中心校招收为工人。1984年8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988年8月15日被绥化市利民镇中心校聘为小学三级教师职称,绥化市东津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2001年4月、2005年6月、2006年9月聘任原告为小学三级、二级、一级教师职称。2005年9月18日原告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中心小学校签订《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被聘为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18年1月其所在学校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中心小学校为原告申报退休,被告认为原告系工人编制,对原告作出了按50周岁即2012年5月份退休的行政审批并核定了相关待遇。原告认为其符合55周岁退休的规定,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辖区的人事主管部门,有权对原告李淑荣作出退休行政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办发[2002]6号)第十五条“聘用单位要与被聘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任务期限。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
定或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订立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同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的聘任手续,发给聘用证书。聘任证书是聘用合同的附件。”、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应按退休办理: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后任职到退休年龄并在本岗位受聘满10年的,退休时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聘任岗位和受聘时间以履行备案手续为依据。”以及《中共绥化市委办公室、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绥办发[2004]27号)“三、主要内容:(二)人事制度改革。1、推行以聘用合同制为基础的基本用人制度。要改革现有用人制度,建立学校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的聘用制度。要在科学合理定编定岗基础上,对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后勤等部门的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逐级聘用管理。要建立用人与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学校与教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相互责权利,确定聘用关系,全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岗位和任职条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
身制,打破原有身份界限,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骨干教师可以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聘用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由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今后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的规定,女职工应年满50周岁退休。工勤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后任职到退休年龄并在本岗位受聘满10年的,退休时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聘任岗位和受聘时间以履行备案手续为依据。本案中,原告自1983年7月参加工作,属工人身份。2005年10月,绥化市北林区首次对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原告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中心校签订《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期自2005年10月1日起,受聘为专业技术岗位,虽然原告自1988年8月15日即受聘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中心校(原绥化市利民镇中心校)为技术职务,从事教学工作,但其并未与所在学校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履行备案手续,故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应为2005年10月1日。原告自2005年10月起至其50周岁(即2012年5月)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未满10年,故其仍为工人身份,被告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作出了按50周岁即2012年5月份退休的行政审批并核定了相关待遇,是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并不违法。关于原告主张应按55周岁退休的请求及请求被告补发
扣发原告5年的工资115928.64元和补发自原告55岁退休后停发的退休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撤回请求撤销被告绥化市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北人社发[2019]23号答复意见的诉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淑荣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