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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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铝业招聘∙【制定机关】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1.08.20
广东省公务员报考条件【字 号】粤再就[2001]3号
高考查分网站登录【施行日期】2001.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再就[2001]3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对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就业作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部署和扩大就业的要求,把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就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
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原则,以城市为重点,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在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多种要求的同时,开发出一批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岗位,努力培育城镇就业的新增长点。要抓紧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今后各地在评估本地区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情况,作为政府关心众生活、为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抓紧建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确保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一)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县(市、区)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社区就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就业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就业政策措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切实把工作职能主动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服务机构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网点或设立办事窗口,或由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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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形式、多渠道开拓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坚持市场取向,遵循符合并满足社区居民和用人单位多方面、多层次服务的需求的原则。当前应主要从四个方面积极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和公共管理,大力开发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工作岗位,社区治安、社区公用设施维护和社区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工作岗位;2、大力开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包括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咨询、托幼托老、配送快递等岗位,特别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等;3、大力开发驻社区单位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承包经营或投资经营驻社区单位的餐饮服务、医院病人护理、门卫保安、设施维护、商品递送等;4、大
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在改善市民居住和工作环境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现再就业。
  (三)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社区就业实体的主要形式包括: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创办、从事社区服务的小企业或个体劳动组织;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基层组织投资兴办,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从事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的劳务型企业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3、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活动的组织。
  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和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粤再就[2001]1号)的规定,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与下岗职工同等的政策优惠。
  (一)全面实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凡下岗职工出中心或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政策优惠卡》(下称《优惠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优惠卡》申请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及收费时应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优惠卡》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费用从各级再就业基金支付。《优惠卡》免费发放。
  (二)凡从事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9]116号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就业实体,按粤地税发[1999]116号文规定提供资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三)社区就业实体(含劳务派遣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比例符合省政府粤府[1997]104号文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粤府[1997]104号文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四)社区就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可以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期间免收管
理费。
  (五)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证明的社区就业实体和持有《优惠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公安、城建等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登记注册和办理各种证明手续。开业一年内免收除中央收入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
  (六)对安置“四残”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或安置上述人员就业的社区就业实体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同时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可将职工本人可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本人,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失业人员申办从事社区服务的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失业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并在《优惠卡》上如实登记。
  (八)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社区就业实体和在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贷、结算、保险咨询等金融服务,对于社区就业实体或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的小额信贷需求,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要简化手续,积极支持。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一三一”就业服务规定,免费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对年龄偏大、文化及技能水平较低,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