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苏丽嫦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教育考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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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往年研究生统考成绩查询入口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苏丽嫦;王萍  导游证报考全国导游证报名入口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苏丽嫦王萍 
【当事人-个人】苏丽嫦王萍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代理律师/律所】何金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金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金香易琼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萍 
【被告】苏丽嫦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撤销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作出的案涉复核告知书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撤销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作出的案涉复核告知书是否正确。    首先,从法律适用上看。虽然丽佳美容院成立、参加社保的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但是案涉《复核告知书》确定的补缴行为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案涉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且持续至新法实施后被查处,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利益角度考虑,可以以查处时间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从事实认定看。《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记载王萍入职丽佳美容院的时间是2000年11月,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显示丽佳美容院两人应参保的时间为2000年7月,上述两份材料的记载明显存在矛盾,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亦未进行调查、核对,就作出被诉告知书,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6篇期刊4篇    ×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37:08 
【一审法院查明】安徽省教师编制考试202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丽佳美发美容院(以下简称丽佳美容院)为个体工商户,苏丽嫦系丽佳美容院的负责人。2019年2月25日,苏丽嫦向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递交复核申请书,请求对丽佳美容院在2000年7月开始须为王萍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2000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改正。苏丽嫦称其因为经营场所要求进行危房改造无法经营,因此准备注销丽佳美容院的税务登记证,但地税局告知其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需要缴清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方可注销。其遂向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了解丽佳美容院的社保购买情况,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向其出具单位欠费明细预览,显示丽佳美容院在2000年7月至2009年10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欠费人数均为2人,2006年5月至2009年10月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欠费人数为1人,显示社保购买人为苏丽嫦和王萍,但其根本不认识王萍,也没有雇佣过王萍。其认为丽佳美容院为王萍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登记明显错误。荔湾区社保基金
中心收到上述复核申请书后,于2019年3月6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内容为:一、该中心于2018年8月8日出具的告知书以及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均符合相关规定,内容真实无误。丽佳美容院在2000年7月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社会保险职工名册见两人,一人为苏丽嫦,一人为王萍(身份证:1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该单位至核查前应缴未缴的欠费人员均为上述两人。上述情况有单位欠费明细预览、《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历史明细表》作证,且都已提供给苏丽嫦。二、根据《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上述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苏丽嫦。现苏丽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另,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提交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仅有复印件,记录丽佳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苏丽嫦,养老征收预览:人数2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记录2000年7月,丽佳美容院养老保险应缴人数2人,姓名,苏丽嫦,进入本单位年月2000年7月,月缴费工资1350元,姓名,王萍,身份证号码1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进入本单位年月2000年7月,月缴费工资540元。此外,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未提交当时丽佳美容院社保登记情况的其他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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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因此,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作为丽佳美容院经营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对丽佳美容院负责人苏丽嫦提出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异议依法有权作出复核并予以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对于丽佳美容院的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当予以调查、核实,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但本案中,荔湾区社保基金中
心对于苏丽嫦及王萍的个人权益记录,既未进行任何调查亦未核实,即直接予以记录,且庭审中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称社会保险的增员是自主申报的方式,仅需要填写身份证即可,无需审查,该陈述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因此,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作出的上述复核告知书,认为丽佳美容院在2000年7月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社会保险职工名册见两人,一人为苏丽嫦,一人为王萍(身份证:15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22)。该单位至核查前应缴未缴的欠费人员均为上述两人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关于案涉告知书是否对苏丽嫦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问题。因该告知书确认了丽佳美容院在2000年7月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备案,且第二点要求用人单位丽佳美容院应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该告知的内容限定了丽佳美容院负责人苏丽嫦的权利,并督促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属于对苏丽嫦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并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第三点规定,(一)缴费、参保登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四)征收、划解。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税务机关将
依据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征收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复核后的案涉告知书对苏丽嫦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认为该告知书对苏丽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当驳回苏丽嫦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丽嫦请求撤销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本案诉讼费50元,由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