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吴贯藉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待遇核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6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吴贯藉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吴贯藉 
【当事人-个人】吴贯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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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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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梁志坚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志坚 
【代理律所】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第十一季第十一期答案【被告】吴贯藉 
【本院观点】吴贯藉原审诉讼请求是请求荔湾区社保中心对其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申请报告作出处理,经查,吴贯藉2018年12月26日申请报告的要求是请求荔湾区社保中心将其社保系统中的缴费年限改为25年3个月,从2014年7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按25年3个月计算。 
执业药师查询网【权责关键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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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贯藉原审诉讼请求是请求荔湾区社保中心对其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申请报告作出处理,经查,吴贯藉2018年12月26日申请报告的要求是请求荔湾区社保中心将其社保系统中的缴费年限改为25年3个月,从2014年7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按25年3个月计算。根据吴贯藉养老待遇核定单中“实际缴费月数"为303(25年3个月)可知,荔湾区社保中心已于2019年3月27日在社保系统后台将吴贯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修改为25年3个
月,其养老保险待遇已按25年3个月计算,因此,荔湾区社保中心已经按吴贯藉的要求对其2018年12月26日申请报告作出处理,原审判决撤销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吴贯藉二审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目的是为确认其缴费年限是否已经调整为25年3个月,因其养老待遇核定单显示缴费年限已经调整为25年3个月,故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荔湾区社保中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培训网【裁判结果】一、撤销(2019)粤7101行初205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吴贯藉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吴贯藉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12:35:3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贯藉于2013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吴贯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3个月。2013年9月13日,荔湾区社保中心为其核定养老保险待遇1482.86元,从2013年10月起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为521.4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纳)为188.35元,过渡性(附加)养老金5.08元,地方养老金57.96元,拉平/
倒挂调整为535元,2009年加发过渡性100元。    2014年7月,吴贯藉一次性缴纳了120个月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荔湾区社保中心根据穗劳社养〔2005〕5号文第二条第七款及粤劳社发〔2008〕269号文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吴贯藉重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重算后其养老保险待遇从2014年8月调整为1753.42元/月,其中,基础养老金为521.4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87.77元,过渡性(附加)养老金5.08元,地方养老金57.96元,拉平/倒挂调整为535元,2009年加发过渡性100元,基础养老金(异地)74.98元,2014年度调整171.14元。    2014年11月,根据粤人社发〔2014〕8号文,荔湾区社保中心按照吴贯藉15年3个月缴费年限,为其核定每月缴费年限津贴60元(15年×4元/年),调整后其养老保险待遇为1816.42元/月。2016年9月,根据穗人社规〔2016〕2号文的规定,荔湾区社保中心按照吴贯藉15年3个月缴费年限所对应的定额为770元及系数为107.24%,计算其拉平倒挂待遇为825.75元,与原来待遇535元的差额部分从其2013年10月起补发,共11267.28元。    吴贯藉于2018年9月通过信访申诉,认为其近年的缴费年限倾斜应按累计缴费年限25年3个月计发。2018年11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荔人社信字〔2018〕15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吴贯藉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3个月,并告知已在2014年7月23日为其重新核算个
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8月按重新核算后的待遇发放养老金,重新核算后的养老待遇无误。同时荔湾区社保中心告知吴贯藉其所要求目前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津贴按累计缴费年限25年3个月计发的问题,荔湾区社保中心的退管办已写请示给广州市某某某某某某,待其批复后将继续跟进。    经荔湾区社保中心初步测算,若将吴贯藉养老年度调整从2014年8月起统一按25年3个月缴费年限重算后其养老待遇将同比降低,同时需一次性退回2014年8月至今倒挂加发等待遇差额。荔湾区社保中心将测算后将降低待遇情况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吴贯藉本人,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吴贯藉仍坚持要求重算待遇,并于2018年12月26日向荔湾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吴贯藉确认其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于2014年7月已缴纳了120个月早期离开国有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3个月,但到2018年度养老金待遇调整明细表显示的缴费年限仍为15年3个月。鉴于此,吴贯藉要求:一、确认吴贯藉的社保系统中的缴费年限是25年3个月。二、从2014年7月起至今的养老保险待遇按25年3个月计算。    2019年3月27日,荔湾区社保中心根据吴贯藉的信访及书面申请,在社保系统后台将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修改为25年3个月后,并为其办理了养老待遇重算业务。重算后其养老保险待遇从2019年4月调整为2592.05元/月,其中,基础养老金为596.
4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87.77元,过渡性(附加)养老金5.08元,地方养老金57.96元,2009年加发过渡性100元,缴费年限津贴60元,缴费年限津贴40元,2014年度调整14.54元,2014年度调整171.14元,2014年度调整3元,解决倒挂的待遇为614.92元,2015年度调整210.54元,2016年度调整149.75元,2017年度调整139.96元,2018年度调整140.92元。从2019年4月起按吴贯藉实际缴费年限已为25年3个月。2019年3月27日重新核定养老金当日,荔湾区社保中心已告知吴贯藉已为其将社保缴费年限由15年3个月调整为25年3个月,且已根据25年3个月为其办理了养老待遇重算业务。吴贯藉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按照上述规定,荔湾区社保中心依法有权对吴贯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荔湾区社保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荔湾区社保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关于吴贯藉养老待遇的核定并无错误。根据穗人社部门会纪〔2015〕9号第七条“穗人社部门会纪〔2014〕5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退休人员再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的,重新计算养老待遇时,重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度调整不再重算。此类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再一次性缴费增加的年限(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早期下乡知青一次性缴费、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可参与一次性缴费到账时间后执行涉及年限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含年度调整及其他政策性调整)"的规定,退休后新增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可参与年限倾斜加发、缴费年限津贴、倒挂加发的调整。另外,在核定作出前,吴贯藉已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提出重算待遇的诉求,荔湾区社保中心也进行了试算结果的告知及解释,但吴贯藉意愿强烈、坚持重算。二、原审判决的要求社保系统难以完成。根据一审判决,吴贯藉的缴费年限津贴调整及解决倒挂待遇调整应按照15年3个月计算,但同时还应保留25年3个月的缴费年限。但是,社保系统是一个内含多个计算公式、数据间紧密相连的电脑系统,缴费年限津贴、解决倒挂待遇的调整都是系统基于缴费年限而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在社保系统,缴费年限津贴调整及解决倒挂待遇调整按照15年3个月计算的前提是缴费年限为1
5年3个月。若保留25年3个月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津贴调整及解决倒挂待遇调整也只能按照25年3个月计算。综上所述,荔湾区社保中心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关于吴贯藉养老待遇的核定并无错误,原审判决的要求社保系统难以完成。特提起上诉,希望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050号判决,判令吴贯藉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