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 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商议一致,制 本章程。
二条 根据财政部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 ******等*人发起设立。
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编:
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 (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批准, 依法在 (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 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 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 20 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 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2023年河南事业编制报名时间国家卫计委站登录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需,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注: 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 况填写)
()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四川广安人事考试网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 资产评估: 包括资产拍卖、 转让; 企业收购、 合并、 出售、 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税务代理: (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工程预、决算审计: (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 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 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

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 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略)
第十四条 ********** (略)
第十五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 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 事务所应 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注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后申请变 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 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 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 想报考公务员哪里咨询
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 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 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 事务所终止时, 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
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 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 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 书面允许,不得转让出资。 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 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 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
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 及从事伤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非经股东会允许, 不得将事务所 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 与他人订立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 造成伤害,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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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普通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 1/4 以资额的股东, 代表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股东会, 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者暂时股 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议必须由代表 1/2 以上出资
额的股东书面允许。但对本章程第二十    (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 以上出 资额的股东书面允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 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0种福字图片大全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