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
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
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
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
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
协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
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
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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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
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 1,
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
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
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
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
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
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
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
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 1 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
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
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
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
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
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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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
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
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
事务所应将授国考报名人数破十年纪录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
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
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成转入
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
议正式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
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
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
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
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
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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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
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
表 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
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
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达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
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
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
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
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
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 1 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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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 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
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22山东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
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时间计师事务所在
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
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
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网入口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
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
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
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
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
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v)中完成转
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行业
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
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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