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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应用指南
(2019年3月29日修订)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
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责任。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前提条件)。
二、审计的前提条件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
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
3.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
适当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本指南第8段和第9段所述,假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接受的。
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4.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是商业企业、公共部门实体还是非营利组织);
(2)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编制财务报表是用于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还是用于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
河南省考准考证打印(3)财务报表的性质(例如,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还是单一财务报表);
(4)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5.许多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要求“量身定做”财务报表,以满足其特定的财务信息需求。尽管不能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所有信息需求,但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仍存在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称为通用目的财务报表。
公务员报名报名时间6.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预期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决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了如何确定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
性。
7.在承接审计业务后,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存在的缺陷表明该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如果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可能决定采用另一种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以前达成一致意见的业务约定条款不再准确,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以反映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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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目的编制基础
8.如果财务报告准则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和发布,供某类实体使用,只要这些机构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则认为财务报告准则对于这类实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这些财务报告准则的例子有: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警察政审不合格8种情况
(3)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在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的基础上发布的会计准则。
在规范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编制的法律法规中,这些财务报告准则通常被界定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9.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法律法规可能为某类实体规定了在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采
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这类实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除非有迹象表明不可接受。如果认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则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存在准则制定机构或法律法规未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国家或地区
10.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当被审计单位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经营时,管理层需要确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指南附录3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提供了指引。
(二)就管理层的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11.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层已认可并理解其承担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审计准则并不超越法律法规对这些责任的规定。然而,独立审计的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承担责任,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能够获取审计所需要的信息(在管理层能够提供或获取的信息范围内,包括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因此,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这一前提对执行独立审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避免误解,在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审
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记录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与管理层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12.财务报告责任如何在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划分,因被审计单位的资源(如人员素质和数量)和组织结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被审计单位各自角的不同而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负责执行,而治理层负责监督管理层。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有批准财务报表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责任。在大型实体或公众利益实体中,治理层下设的组织,如审计委员会,可能负有某些监督责任。
1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其已履行某些责任提供书面声明。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以及在必要时需要获取用于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用以支持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需要使管理层意识到这一点。
14.如果管理层不认可其责任,或不同意提供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将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是不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管理层解释这种情况的重要性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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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15.大多数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要求,对于这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提到“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编制包括列报。实现公允反映的报告目标非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