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4.29
【文 号】
【施行日期】1996.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云南招考频道查询入口2022【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会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2022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云南二建报名入口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山东公务员省考报名入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
  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长沙人力资源考试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
  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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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地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