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
沪会协(2012)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事务所清算期间,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负责清算工作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其他情形协会认为不得转所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代管期限从退工之日算起,最长为一年
(一)符合协会代管的情形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协会认为其他情形可以代管的。
(二)转协会代管应当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情形外,凡转为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其原事务所于办理退工手续之日起20天内,填写《注册会计师转协会代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附表4)办理代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附表2)一式三份;
2.注册书;
3.注册会计师印章;
4.转出事务所出具的退工单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巢湖人力资源招聘信息
5.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原事务
所同意退股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
6.注册会计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转所申请后的显示结果截图。
四、申请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材料接收回执》(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转所申请材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转入本市事务所、分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因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附表3)代替《转所申请表》;
2.注册书;
3.原事务所退工单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英语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4.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原事务所同意退股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
5.注册会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人事关系存档凭证复印件;
7.《劳动手册》或转入事务所缴纳养老金的有效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内退协议复印件;
8.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9.按照《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沪会协[2012]36号)有关规定,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注册会计师签约书》;
10.注册会计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转所申请,经转入事务所确认后的显
示结果截图。
以上申请材料中凡涉及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
(二)转往外省市事务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公务员考试 准考证2.注册书;
3.原事务所退工单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中公教育培训费一般多少钱
4.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提交原事务所同意退股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
5.注册会计师印章;
6.注册会计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转所申请,经转入事务所确认后的显示结果截图。
五、转所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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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质材料流转程序
1.申请人填写《转所申请表》,送交转出事务所审核,经转出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后,再送交转入事务所签字盖章。转出事务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因设立新事务所或未
落实下家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事务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事务所。
2.在转入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转所申请材料报送转出地省级协会。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二)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中的操作步骤
申请人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转所申请,经转入事务所确认后,打印确认结果截图,与其他转所材料一并提交相关省级协会。
(三)协会审核转所申请材料并办理转所事宜
1.协会于每周四接收并审核转所申请材料;
2.按照《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转所条件的,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返还注册书及《转所申请表》;
4.协会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操作。
六、新设事务所和事务所跨省迁移的有关规定
(一)新设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
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二)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七、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事务所的,经转出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八、调解转所的情形
(一)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投诉。协会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二)自协会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
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协会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纠纷,
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教师招聘网2023九、事务所授权签署有关意见等事项的备案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协会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十、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和事务所应当配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注册事宜
(一)由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在代管期内如果与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应向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上交该注册书、印章以及该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销注册会计师登记表》;
(三)由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代管期限已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协会将撤销并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书和印章;
(四)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或依法被吊销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