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德阳人事考试网首页(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5.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坚持深化改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文件精神,围绕“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控制增量、消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强管理、强化服务”的工作思路,从2012年起,原则上用3年的时间按4:3:3的比例,基本消化我市实行“评聘分开”以来中小学高、中级未聘的存量,3年之后,实行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评聘的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统一下达。
二、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1、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2、少年宫及市、县(区)教科所(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应严格参照本实施方
案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
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出路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后,中小学教师进行流动时,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再进行重新评审(或认定),但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
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2〕6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2年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新的评审办法和资格条件,按照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的目标,引导教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不断提高我市教师队伍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执行新的评审办法和资格条件的过程中,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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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探索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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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规范辞聘、解聘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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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过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