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各考核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精神,现特制定《南昌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昌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南昌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评价等。
  第三条  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南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服务与处理。
  评价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 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河南选调生报考条件及时间2021
 
第二章 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
  第五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 评价成绩。
  (一)携带禁携物品 (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幼师证怎么考需要什么学历
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 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
  (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 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 等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贵阳人才网报名入口在哪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 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 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二)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 器具或工件等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
要零部件损坏的;
  (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 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国考网课推荐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山西人事考试网网第九条  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 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
  (二)不按规定按时领取、拆封、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 规组织考试的;
  (四)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五)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人员证书颁发 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 错误的;
  (二)盗窃、损毁、偷换、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泄露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
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 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