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教育网考生登录∙【公布日期】2022.08.30
常德市人事考试网【字 号】赣府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主线,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创新、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提高、治理能力跃升,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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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0万人和400万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
基金从业历史成绩查询托位数达到4.5个,各县(市、区)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电子社会保障卡签发率达到70%、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70%;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好评率达到98%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1.加快多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和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落实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处理办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乡村振兴衔接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推进基金省级管理,探索弹性缴费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探索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创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鼓励事业单位对编制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企业年金中长期激励方式。贯彻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先行试点,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深化医疗保障改革。健全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筹资运行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发展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推进省级统筹。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22年底前,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比例超过30%,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覆盖全省各统筹地区。健全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推进医疗保障服务均等可及。探索推进地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江西银保监局)
  3.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政策。2022年在景德镇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形成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健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完善江西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适时开展职业康复工作试点,建设20家省级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和20家省级工伤康复示范机构。(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落实普惠性稳岗返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推动农民工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同等享受政策保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构建多样化养老服务格局。
  5.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先保障孤寡、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长期照护保障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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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丰富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成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络。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机构,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等制度,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
  7.拓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常态化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
  8.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并按程序备案。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完善帮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健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常态推进惠民绿文明殡葬改革,加快殡
葬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落实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深化丧葬习俗改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9.落实优抚优待政策。推动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创新完善,健全优抚对象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合理提高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待遇水平。做好随调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落户和教育等工作。(牵头单位:省退役军人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规范移交安置工作。健全退役军人岗位归集制度,实行“阳光安置”。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牵头单位:省退役军人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增进社会保障民生福祉。
  11.加快社会保险全民享有。深化全民参保计划,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开发区参保扩面协作机制,将开发区正常经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相关指标体系,并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容的重要条件,稳步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滚存模式,允许企业根据经济状况逐步缴纳历年欠费。发布社会保险依法参保开发区和企业红榜名单,宣传企业生产经营和依规参保融合发展典型经验。鼓励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探索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支持灵活就业体参保缴费。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允许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选择缴费档次,给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并依法参保缴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困难体“免申即享”,全方位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参保。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推进快递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体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加快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体参加失业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
政府)
2021年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13.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兼顾地方财力和不同体间待遇平衡等因素,持续提高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等体生活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确保到2025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领取待遇水平达到180元。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科学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标准,按规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建立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逐步提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水平,建立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