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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考编专业要求一览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中专部)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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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之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附件: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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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通道”制度,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确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罗宵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包括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
、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七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下达的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下达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应成立班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对非涉农专业、非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连片特困地区及其它贫困地区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新入学的新生原则上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评审;新生入学第二学期以后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在依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的基础上,还要参照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及个人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校在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后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资助名单等相关数据,同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校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