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 号】赣人社发〔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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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9〕1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全国二级建造师证书查询  (一)依法有序移交。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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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属地管理。从2019年7月1日起,
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二)实行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属地管理。从2019年7月1日起,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面移交由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移交方案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四、政策措施
  (一)费率暂维持不变。2019年,移交属地管理的原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暂维持2018年实际缴费费率不变,2020年起执行属地政策。
  (二)待遇平稳衔接。移交属地管理的原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移交之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或原继续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移交后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已由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原核定标准支付;如原核定定期待遇标准低于属地标准,按属地标准支付。
  (三)基金安全平稳。为切实保障移交后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从省本级工伤
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30%,按属地承接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例一次性划转给属地,剩余70%部分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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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属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移交属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参保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移交属地管理工作,为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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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限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推进移交属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各参保单位要坚持协商办理,共同维护好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养、为民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防止庸政懒政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正确
引导舆论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重大舆情要迅速反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正面引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