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岗成绩查询入口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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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文件的通知》(云财教〔2012〕5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享受免学费补助的政策范围:
1.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含县镇)学生;
2.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3.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城市学生的15%确定;
4.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享受同等免学费政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能享受免学费。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的比例分担,省与各地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分担比例执行。
全国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补助标准超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部分,应优先用于扩大免学费范围,扩大免学费范围后剩余资金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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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社局第八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九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核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
申请,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级资助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汇总形成公示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 每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在资助系统上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对于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如果学生在确定获得免学费资格前已经缴纳学费,则确定其免学费资格后,学校应将收取的学费通过中职资助卡退还本人,并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每月新增免学费学生时,学校和资助管理部门需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学生不再享受免学费,则在资助系统内作减少处理,并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本校免学费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参照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评议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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