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保山市实施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乐陵市人力资源中心网站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名义组织的培训,分别报各机关领导审批,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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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2020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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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
离时间。
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社区工作者报名入口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等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
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