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本人急招搬运工日结
【公布日期】2001.08.28
【字 号】晋政发[2001]28号
【施行日期】2001.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男子4x100米接力决赛时间 (晋政发〔2001〕2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英语四级入口成绩查询时间
  一、高举理论伟大旗帜,以同志“三个面向”和同意“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础教育作为科教兴国、兴省的奠基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在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适度超前发展,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予以保障。
  二、“十五”期间,要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重”,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的基础上,全省11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青壮年复盲率控制在2.5%以内;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达到85%以上。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一)未实现“两基”的11个贫困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均衡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三)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和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逐步加大教育专项资金筹措的力度,并通过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来保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和管理当地农村教育的主要责任,抓好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建设和管理,教育经费筹措,统筹发放教职工工资,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的管理,组织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明确规定并落实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责任制,把“普九”及巩固提高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设立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帮助当地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乡(镇)、村都要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保证其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认真担负起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的任务。
  四、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农村教育经费应收归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落实从“城镇新建居民区基建投资中提取5%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规定,高度重视及时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对乡(镇)、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集资。提倡社会捐赠和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到县统筹管理。原在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缴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
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省统一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按照保障中小学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并有利于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地方,由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杂费收入。取消对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的调控。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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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综合基础知识是行测还是公基
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加强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证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从2001年起,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其他县(市、区)仍按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委托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学校也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九、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义务教育阶段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对一些规模小、条件差、效益低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适当合并和调整。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仍要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农村初中要紧密结合撤并乡(镇)后新的行政区划,按1.5-2万人设一所学校进行调整。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
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十、提高城市义务教育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城市义务教育存在的学校数量不足、占地面积过小、班容量过大、发展不平衡、择校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以满足人民众接受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
  理顺城市九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的办学责任。
  城市中小学布局要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步伐,在新的住宅小区建设数量足够、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校。要通过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调整领导班子、加强师资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等途径,彻底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缓解择校压力,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一、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和入学年龄。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方在“十五”期间要完成向“六
2022年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三”学制过渡,实行“五四”学制的地方,可继续实行并加以总结和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尚未达到6周岁入学的地方,要结合学制过渡在3-5年内做到6周岁入学。小学取消学前班。学制过渡要坚持以县为主、整体过渡的原则,制定过渡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