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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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7.23
【字 号】苏人社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9〕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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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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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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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就业和失业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完成后,应当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为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确保其知情权。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办理用工登记,用工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退工登记,退工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录用花名册;
(二)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下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提交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二)劳动者《就业创业证》。
鞍山公务员招聘岗位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齐全的,现场办理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即时受理、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指导帮助劳动者个人做好就业登记申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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