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晋教基[2010]4号)和《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晋教基[2008]35号)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教馆配合,各市教育局基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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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考试评分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统一考试部分。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考试机构与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教、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业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平考试办”),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水平考试办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考试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三章 考籍注册
国家公务员用书  第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凡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中注册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生都应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借读的学生应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考试。
  第九条 新生入学,学校须按《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按照《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统一要求,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基础信息,并组织学生进行规范的数码照相。经市教育局基教部门审核无误后,由省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如学籍没有变更,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
  凡符合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新增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相应年级的准考证号的尾号后继续编排,不得填补空号。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空号,不再启用。考生参加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吉林考试院公告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中进行。市、县、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设定的工作流程,从“电子管理系统”中导出考生基础信息、检查考籍(学籍)变更情况,填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信息表》(附件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简况表》(附件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表》(附件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4)。各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籍管理、考试报名费收缴、学生基础信息核对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水平考试办通过“电子管理系统”汇总各考点报考情况,做好检查复核统计工作,及时将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信息库、考籍变更表、报名简况表、试卷预订单、编排考场情况等材料报送省水平考试办,并上缴考试报名费,同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在省水平考试办确认所有信息后,由市水平考试办负责准考证的打印、签章,并将准考证发放到各高中学校,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
后由市水平考试办审核补发。
第四章 命题、制卷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的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政治、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等8科的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在省水平考试办直接领导下,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实施(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命题工作细则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报省水平考试办审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负责(其中信息技术试题和题库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电化教育馆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
考查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试题的难易度适当,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布比例合理,梯度适宜。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和省电化教育馆每年按照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全省范围内物骨干教师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资格:(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4)易于合作,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工作协议,并由公证处进行保密公证。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