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0(第21-3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王文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力公司措施不力引发火灾索赔12万【案例第二十一】
山东专升本考试报名系统发布时间:2005-11-18 11:10:08
原告周某将被告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北京电力密云供电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2万元,并退还收取的低压整改费200元。
周某诉称,被告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其于2001年向密云供电公司缴纳低压整改费200元,但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安装漏电断路器。2004年10月22日,由于密云供电公司未实施上述保护措施,导致其房屋发生火灾,烧毁了正房四间及室内一切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1万元。
周某认为,被告作为农村电网改造的管理和实施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安装漏电保护措施,如果安装了漏电断路器,就不会发生火灾。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辩称,农村电路改造于2000年开始,由我公司施工。根据有关政策,农村每户只缴纳100元,村委会缴纳100元,对农户产权内的电表、电线等设施进行改造。安装漏电断路器是农
户自愿,我公司不能强制安装。我公司施工后所需费用已超过200元。原告家的火灾是用电不当造成的,与是否安装漏电断路器无关,且原告的损失未经有关部门鉴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家发生火灾的事实,我公司可适当给付部分损失费用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编辑:刘艺铸)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例二十二】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院
一、纠纷情况华图公务员面试培训班
2012年12月30日,位于苍南县藻溪镇的A再生棉纺厂发生火灾,烧毁该厂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产品等财物,直接损失达150万元。经苍南县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相邻B棉纺厂北侧的室外变压器避雷器爆炸,导致高压直接冲击到A棉纺厂配电箱,该配电箱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然而,对这起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却又陷入了困境。谁是责任人,是否该负全部责任?对于这一问题,王某向当地政府和供电所反映了情况,请求落实认定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结果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
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而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所在村组并未委托供电所对该输电线路代为管理维护。因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火灾的起因是室外的变压器发生爆炸,不属于电力公司的产权,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王某认为电力设施都是电力公司设置的,室外的电力设施属于电力公司的经营维护范围,因此,发生火灾事故,电力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电力公司与王某各持一词,双方就室外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发生分歧。经多次调解之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电力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不负赔偿责任。鉴于王某经济损失严重,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当地政府和电力公司补助王某15万元。
三、纠纷评析
在本案中,对于火灾责任事故认定有关键两点:一是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认定。从产权归属原则而言,产权归谁,责任就归谁。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九条、《合同法》第178条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产权分界点进行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的电力设施不属于电力公司产权。二是电力公司是不是供电设施的管理人。事实上,王某在安装电表、电箱设施时,均未订立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双方对用电户电表以外的线路由谁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问题未作书面约定,从而导致对该输电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处于不明确状态。笔者认为,在双方对输电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约定不明,管理维护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都具有管
理维护责任。关于供电设施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人身损害等等,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很常见的,然而真正得到赔偿的案件并不甚多,很重要的原因是产权未进行书面确认,产权临界点外电路、电力设施管理维护也未进行约定,导致责任人不好确定。因此,就现阶段的用户而言,对产权临界点、电路管理人进行详细的协议约定,对于用户自身权益的保障很有必要。
案例编写人:陈辉辉
高压线断落引发森林火灾电力部门赔偿损失15万【案例第二十三】
2011-03-04 23:52 来源:西部网作者:张明唐晓云蔡仙荣红网东安3月4日讯(通讯员张明唐晓云蔡仙荣)3月2日,湖南东安电力部门与鹿马桥镇政府及涉及的村组相关人员达成协议,同意赔偿2月7日鹿马桥镇金江村森林火灾损失15万元。
2月7日(农历正月初五),东安县鹿马桥镇金江村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公安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2月8日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1200余亩。火灾发生后,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胡润浴带领民警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侦察,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这起火灾为高压线断落引起。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立即通知电力部门到火灾现场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认证。根据火灾发生的情况,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积极协调镇政府和村组相关人员对火灾损失赔偿的事宜多次开会进行了协调处理,电力部门同意赔偿火灾经济损失15万元。
电力公司维护不善引发火灾受害家庭获赔30余万【案例二十四】
2008年04月29日13:49 东方网江跃中
2006年11月14日上午,民国才女陆小曼出生地———孔家弄发生了一场火灾,火势蔓延至孔家弄31弄2号整栋楼,一名83岁的老太来不及逃生而窒息身亡,多户居民家中财物遭大火烧毁。事后经消防部门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配电板处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对此,受害居民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备疏于管理,才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于是7个受害家庭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共索赔6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电力公司辩称,火灾系居民违章用电造成,因此电力公司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进行安装,电力公司负有维护义务,因配电板电器故障起火,电力公司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日前从黄浦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公司对电力设备未尽维护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向各受害家庭总共赔偿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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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烧毁民宅架设电力公司成被告【案例第二十五】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最终认定,“起
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王生琦拿着这份认定书将周至县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2005年2月初一起火灾给自家造成的35000余元损失。而出事电线正是由该电力公司架设的。
2005年2月1日晚7时许,周至县终南镇三联村二组王生琦家突然发生火灾。王生琦家三间住房和家具等物被大火吞噬。火灾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同年8月12日,经调查,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王生琦住宅西边第一间南墙外侧,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凭着这份认定书,王生琦一纸诉状将周至县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生短路的电线是该公司架设的。王生琦认为,该电力公司使用的电线是不符合标准的电线,且
电力公司缺乏对线路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结果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周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随后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总值为35939元。
周至县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原告所诉该电力公司所用电线不符合标准及疏于管理等理由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2007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了王生琦的上诉请求。因为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发生短路的电线产权属于该村另一村民所有,产权归谁,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与周至县电力公司负责此案的委托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律师说,起火原因可以确定是电线短路,但电线短路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所以,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周律师提到,电表以上的电路归属电力公司,以下则由村民自己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因为这部分电线产权属于用户。目前,王生琦已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来源:华商
入户电线导致火灾电业局被判赔偿【案例第二十六】
2010-12-02 15:20:46
2009年5月21日6时40分,原告周某家发生火灾,将原告购买的约翰迪尔收割机一侧轮胎、割台、驾驶室和整机的全部线路被烧毁,原告家塑钢窗损毁。经黑龙江育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收割机、塑钢窗修复价值总额为24,500.00元,经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为“周某与邻居张某两家入户线由于大风搅在一起,电线老化,两家进户线接触处绝缘皮磨损,发生短路打火,电线烧断后,燃烧的绝缘皮掉落在周某与张某两家堆放的柴草垛上,引发火灾。”原告家入户线系1999年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统一安装及验收后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电业局赔偿收割机修复款30,000.00元,塑钢窗损失2,400.00元合计32,4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电业局辩称周某和张某家的入户线是于1999年由其自行投资建设的,产权分别属于周某和张某。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对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负有维护
管理责任和注意安全义务,在线路下方私自堆放柴草的行为也违反了法规。被告单位不是该入户线的产权人,既无维护管理责任,也不承担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引起火灾的入户线虽产权归原告所有,但系被告单位施工安装验收的,被告在施工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合理的入户线间的距离,导致两家入户线缠绕在一起,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对于线路的维护和保养原告作为使用者也没有权利去更换已经老化的线路,作为电业部门在线路老化时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更换所使用的线路,故被告在此案中占主要过错,同时原告私自在线路下方堆放柴草也是造成火灾的原因之一,故判决被告电业局承担原告损
失的80%。【王宏宇陈威】
夏邑:“电压异常”引发火灾事过半年没人能管【案例第二十七】
2012-11-02 10:52 来源:河南日报
在夏邑县,电压异常引发火灾,事过半年没人能管。
读者愤懑中求助党报——谁来管管“电老虎”?
读者来信:这事谁能管
我叫李雪梅,今年3月3日17时许,夏邑县供电局电工孙松鹤维修农行家属院线路时,因违规操作,致使零线断线构成回路,造成我父亲家电压异常,引发火灾。我及时赶到打开家门时,只见屋内浓烟滚滚,火苗乱窜,一股热浪扑来,人已无法进入。待消防队员赶到后,救了好长时间才将火熄灭。当时,我吓得两腿发抖,头昏脑晕。我父亲后来听说了呆坐在轮椅上,浑身发抖,我母亲是大哭不止,一辈子的心血都化为乌有。家没了,东西也没了。如果说烧毁的家具可以购置,那么老人的照片、记忆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弥补的。还有我弟弟的结婚照片和他家孩子的成长经历等等,都成了泡影。
火灾发生后,夏邑县消防大队认定结论为“电压异常引发火灾”,物价部门也对损失财物进行了评估。但我们多次到夏邑县供电局反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过半年多了,问题非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相反该局领导态度蛮横,推脱责任,不予理睬。他们还说不认夏邑县消防大队的鉴定结论,致使我们欲诉无门,欲哭无泪。我们真的不明白,这样的“电老虎”就真的没人能管吗?今天,我们只有求助党报进行监督,为我们讨还一个公道!
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太忙了,几次承诺都没兑现
10月22日至25日的4天里,记者在夏邑县采访的时候,很难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原因:有关部门太忙了,有关人员的几次承诺竟不兑现,有时候虽是信誓旦旦,说出了保证、绝对云云,而最终让记者如坠云里雾里一般,有点摸不着“北”。
高考填报志愿怎么填23日当天,记者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上后,及时告知了采访意向。有关同志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联系了有关部门。记者要采访的是,夏邑县供电局,供电局涉及事件的电工,夏邑县消防大队的有关人员等。
24日,记者先见到李雪梅时,那种义愤填膺,那种怒不可遏,那种悲伤无奈,都写在了她的脸上。她把事情的根根由由又重复了一遍,道出了邻居家因欠电费被停电,在恢复通电时电工违规操作,引发火灾从而损失惨重,强烈要求电力部门赔偿其弟弟李新建家的经济损失。
因为供电局的有关同志太忙,24日16时30分左右,记者先到夏邑县消防大队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