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06.24
施行日期
2004.06.24
文号
京公法字[2004]644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
管理规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2021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时间
(京公法字[2004]644号)
局属有关单位国家医学考试网()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局管理规定》)以及12种行政许可文书,现将《市局管理规定》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具体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市局管理规定》,使其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规定内容,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
  二、自今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今后各单位新招收或因工作调动的民警需要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
各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文书由各单位按照市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听证文书由各单位参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听证文书式样,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四、各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其他文书,市局尚未制定统一式样的,或者市局制定的文书中的项目内容需要调整的,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部委文件已经规定相应文书的,仍继续适用。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分县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时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各执法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设定和公示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其他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执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均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前,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的,总队、局、业务处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提请设立行政许可意见书》,说明提请设立行政许可的具体理由,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经提请市局批准后,按照立法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定行政许可以前,各执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均不得擅自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赶集网发布信息免费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许可规范。
  规范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审批权限、时限、收费依据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局和分县局分级实施的,应当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县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分县局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
2023研究生调剂公告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规范在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公示。
  公示可以采取印发办理须知或行政许可规范汇编、张贴公告、设立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
  申请人要求各执法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执法单位的接待人员应当予以具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外,各执法单位不得以市局内设机构的名义或者执法单位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将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也不得擅自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市局批准,各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下级公安机关实施,也不得擅自接受其他公安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需要由各执法单位内设的多个部门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
第一节 受理、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第十四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各执法单位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由各执法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监制,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黔东南人才网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记录应当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经过情况和核查意见,并由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各执法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广东省自学考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场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