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强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jsgwy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玉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当事人】黄玉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黄玉强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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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玉强 
【被告】公务员缴费时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 
【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拘留书证视听资料调取证据质证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6月18日,黄玉强等五人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北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检举控告信,检举控告独义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等问题。2020年3月29日,根据房山公安分局部署,长阳派出所开始对黄玉强等五人上述检举控告信反映的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工作。2020年3月31日,长阳派出所对黄玉强等五人反映的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拉选、村民被剥夺选举权一案,受理为该单位行政案件,并作出受案回执,但该受案回执未向黄玉强等五人送达。受理案件后,长阳派出所分别对张某杰、包村工作人员郝某新、独义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某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郝某新陈述选举工作秩序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同年4月14日,王某齐向
长阳派出所提交了独义村推选村民代表登记表、会议记录、独义村第十届村民代表签到表、独义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相关事宜的表决结果、独义村第十一届村选举委员会公告、独义村村民代表推选结果汇总表及会议现场照片。同年4月15日,长阳派出所接受张某杰提交的案件相关证据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同年4月28日,经审批,长阳派出所对长阳镇政府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选举秩序被破坏一案有关的证据。同年4月30日,经审批,长阳派出所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同年5月6日,长阳派出所向张某杰送达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并告知张某杰将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内容告知王某平、黄玉强、王某海、辛某芝。黄玉强不服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向房山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房山公安分局予以立案。2020年5月23日,房山公安分局向长阳派出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长阳派出所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年6月1日,长阳派出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同年7月21日,房山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直接送达长阳派出所并邮寄送达黄玉强。2020年7月27日,长阳派出所向黄玉强等五人送达受案回执,向王某平、黄玉强、王某海、辛某芝送达被诉终止调查决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公安机关应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被处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附卷联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本案中,长阳派出所对黄玉强等五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检举控告材料中反映的,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受案并展开调查,通过调查认定不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性质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长阳派出所受案后,未向黄玉强等五人送达受案回执,决定终止调查后,未向王某平、黄玉强、王某海、辛某芝送达被诉终止调查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行政决定送达程序,应确认其程序违法。房山公安分局据此作出确认长阳派出所所作被
诉终止调查决定程序违法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行政复议程序亦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黄玉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玉强撤销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房山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22考研国家线发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黄玉强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11: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黄玉强、长阳派出所、房山公安分局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同样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玉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房山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判令长阳派出所、房山公安分局对其于2019年6月18日向相关部门邮寄的检举控告信中关于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选举程序违法一案进行调查处理。黄玉强的上诉理由如下:其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北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检举控告信,反映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在长阳派出所调查时,其也充分说明了其所反映的问题是郝某新、王某齐等人的问题。郝某新、王某齐是其举报的犯罪嫌疑人,长阳派出所、一审法院采信其二人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调查程序违法。长阳派出所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9,即王某齐提供的村民选举相关材料中的《独义村推选村民代表登记表》《独义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相关事宜的表决结果》等材料中的相关村民签字,足以证明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黄玉强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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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玉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临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