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四六级出分时间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依据财政部部长令(26)号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及就有关问题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申领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时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现已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已经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和填写好的注册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注销原注册登记。
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发放过程中要依据申请人是否在会计岗位来打算对其"证书'是否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将"证书'首页的"发证日期'视同为"注册日期'。本"通知'下发后,全
部在岗的持证人员应在2023年底以前全部办理注册登记,新发生的上岗或离岗状况按"方法'规定办理。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证书'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证书'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后准时填写调转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的调转登记通过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中工作单位信息的变更来完成,不得以换发新证来替代调转登记。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本"方法'其次十四条(一)至(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准时持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变更登记,以便准时更新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对外供应更真实、精确     的状况。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监督检查登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方法'其次十六条(一)至(四)项规定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在"证书'中作以记录。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来保证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连续教育时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五、我省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的形式和时间尚未确定。在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未实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学问培训合格证书》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可以替代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成果合格单。珠算(一般五级)考试参照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六、关于"证书'编号规章。新证书编号共14位,1-6位是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为
陕西省代码61,第3、4位为市区代码,第5、6位为区县代码;第7-8位为组织管理码(国家机关为01,事业单位为02,企业为03,公司为04,社会团体为05,其他组织为06,待业为07);第9-14位为"证书'挨次编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发放过程中要根据新的编号规章对证书进行编号。
  七、关于"证书'验印。为落实责任,便利管理,今后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办理过程中不再进行全省统一验印工作,由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验印。
  八、由于2023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推迟,2023年、2023年毕业的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同学,凭学历证书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河南省考报名时间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中国教师资格证考试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省驻西安地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章。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状况向省财政厅备案。
  其次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  (三)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学问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