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2.26
【字 号】郑人社事业[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人社事业〔201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6日
  郑州市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确保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产生中层管理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参照本办法实行,特殊情况下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其他方法产生任用。
  第四条 竞聘上岗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众公认的原则;
  (六)以岗定人、用人所长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的岗位应当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中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中层管理岗位或者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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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实行本办法。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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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竞聘上岗选拔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中层管理岗位或者出现中层管理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对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四)中层管理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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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高政治素质;
  (三)本职位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以身作则;
  (八)有全局观念,善于采纳正确意见,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九)竞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竞聘中层管理岗位或者科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岗位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岗位进行竞聘,首次一般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第四章 竞聘程序考研调剂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应当成立开展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领导小组一般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竞聘上岗组织实施时要邀请上级人事部门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上报实施方案;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实施方案;
  (四)公布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六)组织竞聘;
  (七)民主测评;
  (八)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九)组织考察;
  (十)任职备案;
  (十一)公示;
  (十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下发任命文件;
  (十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众推荐或者组织提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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