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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考研专业国家线人社发[2011] 94号),现制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属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2福建人社厅、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中,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3、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人员,不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4、经批准已执行中小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不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
    列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督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二)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参考水平控制线,参照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计算方法,经测算年人均参考控制标准为26800元。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高于水平线1.1-1.5倍幅度。
(四)对完成目标任务好、自筹资金足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服务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可按有关制度规定提取业当年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50-70%。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统筹平衡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
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与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关系控制在1.4倍幅度内。正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关系控制在3倍幅度内。具体办法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七)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相关规定减发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时间2022上半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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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工作懈怠、表现不好、众意见很大的。
  六、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国家关于改革性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已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参考标准附后)。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其中,退职人员按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80%执行。
(五)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离岗待退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报考中央机关公务员要求[2003]22)“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发给非生产性补贴”的规定,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可参照同职级在职在岗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但原则上不超过同职级在职在岗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60%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由现行经费渠道负担。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自行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
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人员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除坚决予以纠正外,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市级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进行绩效工资数额申报,再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和所属部门各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其中,其他事业单位常驻地在市区以外的,主管部门在申报其绩效工资总额时应参考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
(二)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制定考核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各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