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08
事业单位300分要考多少分【字 号】大人社发〔201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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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大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0〕161号英语四级听力偷分技巧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列入这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单位是,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疫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桂林人才招聘网最新招聘2022
  (二)人员范围做五休二机关食堂招勤杂工
  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做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
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例为60%—70%,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工资性津贴等项目统一予以归并,设立岗位津贴项目,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
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参照各区市县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统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岗位津贴和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和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的计提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作为住房提租补贴计提基数。
  六、实施时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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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区县级财政要承担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在政策规定以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形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编制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责任主体。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编制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编制部门要先行研究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