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 号】皖政办[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2.10
杭州市教育局查询∙警察体检太严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吉林省松原市公务员考试网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
陕西人力资源考试报名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按照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
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
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绩效工资水平。
四级准考证号忘记了怎么办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
定一次(省直单位核定表另发)。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国考录用比约70比1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
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地、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
际情况,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