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 号】深人规[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公务员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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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规〔2008〕3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公务员考试成绩啥时候出来
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福建人事考试网入口 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 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 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编制的配备情况、职位设置的总体情况、各职位的设置理由和职位说明等。职位说明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责任、工作权限、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专业类职位的资格条件应要求应聘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市人事部门可定期公布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机关拟订招聘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审核。招聘计划须包括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公开招聘由市人事部门参照委任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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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事部门可委托区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第十四条 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机关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选聘方案须包括选聘职位、拟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用人机关应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
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和程序,在应聘人中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向市人事部门反映招聘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人事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7日内组织调查。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取消聘任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任的,用人机关应在30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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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期限;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