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3]101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20021022日发布 200312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 招考录用计划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历史成绩查询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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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  、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成绩(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和用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者,市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市人事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对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平顶山招聘信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的职位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