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彭劲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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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200310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根据此《办法》,全国各地许多法院开始对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迈开了重要步骤。2006年,重庆市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204名聘任制书记员,除聘任制书记员外,重庆市法院系统没有招录法官助理或后备法官。2007年,重庆市法院系统在招录工作人员的过程中,采取聘任制书记员与法官后备人员分列招录的方式,现在这批人员也已经到任。自2006年度招考伊始,关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前景等问题的讨论在法院系统内外一直存在。该批书记员于20068月份进入各法院履职,至今已逾1年,已经按组织程序转正定级,但这批人员的发展前景十分不明朗,队伍的稳定性已然产生波动。为此,本文就聘任制书记员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以资有利于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农村信用社24小时
    一、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
2021年考试安排时间表最新    聘任制书记员的提法来源于2003年颁行的《办法》。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2006年招录简章的规定,此批书记员是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中级职称证书网上查询系统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补充的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因此,从编制性质上看,该批聘任制书记员使用的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招录简章规定,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录用的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用人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履行书记员职责。由此可见,聘任制书记员是合同制管理人员,与用人法院是合同关系,用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暂时按照公务员管理。 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6章(职位聘任)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
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据此,聘任制书记员是依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的人员。
    《办法》第1条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5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9条规定,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此《办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联合印发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单独序列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人员。
    从以上法律和规章来看,自20031020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得再转为法官。聘任制书记员是根据公务员法进行职位聘任的专业性和辅助性工
作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参照公务员享受工资和福利等待遇。聘任制书记员与用人法院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是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和第16章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可见,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可以定位为聘任制公务员,使用国家机关的正式编制。
    根据重庆市招录简章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有关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经市高级法院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可录用为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并依法任命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此,对于2006年度进入重庆市法院系统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前提下,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批,可以转任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但是时至今日,如何操作仍然没有权威说法。
    二、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限制
    根据前述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不仅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且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将受到较大的限制。
    1、不得转任法官。根据《办法》第1电子发票查询入口条、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该办法的实施,关闭了在我国通行多年的由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通道。该办法明确,书记员就是书记员,无论多么优秀,都只能作为法官指挥下的辅助人员。即使按照重庆市2006年招录简章的规定,也只能在5年内报组织部门审批后转任基层法院的审判员,但至今已近2年仍无动静。而且,2008424日重庆高院发布了关于在基层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文件,明确指出聘任制书记员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可见,对于2006年进入重庆法院的书记员而言,其法官之路充满了艰辛。
    2、职级晋升受限。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据此,作为书记员,其职级晋升存在上限限制,有一条不得逾越的高压线。
    3、工资待遇不明确。根据《办法》第6条、《公务员法》第98条的规定,书记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招录简章》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书记员的待遇。因此,书记员在现阶段只是像公务员一样享受待遇,至于以后享有什么待遇则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