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文山州政务网【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0.11.25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
我们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至****************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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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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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订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及每项考试考务文件,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事项,承办有关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承担考务信息统一管理与维护,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等。
  第六条 省级(含部分副省级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订本地区考务制度、考务应急预案及每项考试实施方案,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七条 考务组织实施中,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
致,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八条 对于重大考试或在特殊形势下组织实施的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党委报告,建立教育、工信、公安、交通、卫生、保密、电力等部门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准考证打印入口  第九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巡考巡视等监督机制,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保障资格考试严肃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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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缴有关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收支管理。
 
第三章 命题组织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考试中心或专家委员会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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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等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写考试大纲。经考试主管部门审定后,考试大纲应当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考试大纲应当合理体现职业资格有关政策精神和考试评价目的,明确相应知识或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命题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组配试卷,规范征题、审题、组卷、题库管理等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正确政治导向,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对于已实施3年以上的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合格率应保持相对稳定;考试成绩应能有效区分合格、未合格人员的知识或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命题组织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对于风险较高或近两年曾发生重大命题泄密事件的考试,命题组织应当采用全程入闱封闭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和抽签、按专业
模块或题型分组独立命题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有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参加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审题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服从命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按省区市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报名准备。部考试中心负责设定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考试实施时间、报考信息填报要求、考试规则等全国统一事项,生成并下发考前规则模板。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设定报名日期、考试收费标准、报名申请程序、准考证获取方式等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事项。
  (二)报名发布。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在考试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报名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并将报考条件、报考人员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等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
  (三)报名实施。部考试中心按考试项目开通并维护全国报名平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异常情况。报名实施过程遇有政策解释问题,应提交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答复口径。
  (四)报考信息核验。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自报名开始,报考信息核验贯穿考务实施全过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承诺不实或报考信息虚假,应按事中事后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服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公开发布的时限,在全国报名平台上为本地区应试人员提供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