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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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英语四级出成绩时间(2020)云01行终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颜瑶瑶赵鸿章张锐 
【审理法官】颜瑶瑶赵鸿章张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西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西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西平 
【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易德祥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陈建琼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张镇、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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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易德祥杨艳陈建琼蒋俊杰张镇、杨艳婷 
【代理律所】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福建人事考试网报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西平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初中生查分数平台本案系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属于本院二审管辖。判断双方之间是挂靠性质还是承包性质,不仅要从形式要件,而且要从实质要件予以辨明。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作出“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和本院所作上述认定并不矛盾。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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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根据本案收录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据以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属于本院二审管辖。上诉人朱西平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省人社厅作出的云人社行复决字〔xxx〕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法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被上诉人昆明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编号为xxx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主体资格及
权限。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作为昆明人社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云人社行复决字〔2019〕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权限。本案上诉人对昆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昆明人社局、省人社厅系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三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主张与上诉人相反,作为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应列为本案被上诉人。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杨新生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本院认为,判断双方之间是挂靠性质还是承包性质,不仅要从形式要件,而且要从实质要件予以辨明。经审查,杨新生和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营运客车融资承包经营合同》,虽然形式上属于承包经营,但是杨新生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并无资质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其在自身缺乏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客运经营活动,实质上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
间构成挂靠关系。故昆明人社局以“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对于省人社厅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载明没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关系"等为由作出维持昆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作出“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和本院所作上述认定并不矛盾。朱西平不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系围绕“朱西平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所作评判对于“杨新生和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并无实质约束力,故省人社厅作出维持昆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存在不当,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朱西平诉讼请求的判决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各省一分一段表2021【裁判结果】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行初1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编号:11030315《不予认
定工伤决定书》;    三、撤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云人社行复决字〔2019〕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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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28日昆明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与杨新生签订《营运客车融资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杨新生承包经营云A×××某某号宇通ZK6127HW型客车。2010年9月10日杨新生雇佣原告朱西平从事云A×××某某客车的驾驶工作。2010年12月25日2:30分许,原告朱西平乘坐的由程东海驾驶的云A×××某某号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香港方向1181KM+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朱西平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宋明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西平等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1年7月11日,朱西平向被告昆明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昆明人社局向第三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因原告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被告昆明人社局于2011年8月2日向双方下达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原告朱西平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1月24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朱西平的申请请求"。2012年2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官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朱西平与第三人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昆明第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朱西平提起上诉。2012年6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民二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民申字第238号《民事当事人。原告朱西平不服向被告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人社厅受理后,经复议审查,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19〕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昆明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